路达克里斯
二、德国社会医保经办机构法律改革论 通过历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德国社会医保经办机构经历了复杂的法律角色转变:由松散的行业互助组织到以自治为核心的基金会法人,而后到承担单一经办职能、作为公司化市场竞争主体的公法法人。
例如,集体的公园或者体育场馆对成员免费开放,集体成员以自己的行为休闲、锻炼即行使了受益权能,实现了他的利益。调查五省区通户道路没有硬化的比例高达50%,村内道路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和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本文拟对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受益权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集体成员的土地受益权能的内容及其实现加以论述。因此,只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成员受益权能,才能实现集体成员享有集体所有权的利益目的。而村里的贫困面貌并无改变。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财产分配的方案要经过集体成员会议民主议定,但是对于集体成员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资格,不能由集体成员会议决定,不能由集体成员的大多数决定给某个集体成员不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
集体要进行公共物品投资,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乡村集体组织在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除了发包土地,基本上没有其他职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二)实施的条件——经济状况与社会转型的制约 宪法和法律是根植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土壤之中的,其能够顺利实施也受制于这些因素。而这些配套性制度没有及时出台,缺乏贯彻执行的具体依据,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法及时处罚,导致了法律条文的虚置。强化中小学法制课程教育,使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融入个人价值观、人生观,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使宪法和法律实施成为一种普遍原则。[12]参见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载《求是》2008年第1期。
[19]另一方面,受制于社会转型。(四)实施的环境——法治传统与法治精神的缺失 法治,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更确切地讲,法治是制度和精神的有机统一。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一样,中国制定的法律在现实中是否都得到了实施?这个情况是很不乐观的。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实践之中逐步认识到,执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也必须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本文所称的宪法和法律实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制定出来后,在社会中被实际施行的过程,从而使其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学》2013年01期 进入专题: 法治 宪法 依法治国 法律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信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律制定出台后,相关配套规定是否健全,也是影响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通过对法治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基础的探讨,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培养和唤起广大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惟其如此,法治才有可能获得人们内心道德理念的支持。[25]参见卓泽渊:《依法执政: 政党政治法治化的表现与实现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 年第 6 期。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表现之一,对于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样意义重大。[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页。
我国法学家对法治的普遍特征也有很多精辟的论述:例如,李步云教授提出,法治国家应有十条标准: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党要守法[7]。(一)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当代法治基本内涵的普遍要求 法治的概念学说最早源自西方。其二,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也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过程,更是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法治环境不断改善的过程。[14]笔者认为,无论是强调切实严格执法还是主张构筑法治体系,都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应当转变到宪法和法律实施上来。执政党全面落实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正是要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变革社会中的政治有序化,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才能推动宪法和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尊崇。这类法律涉及中央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权衡与调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就多,困难就大。
一些政府部门维稳怕乱的心态,也助长了用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良风气。[24]中国几十年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表明,宪法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从根本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
徐汉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但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立法目前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不仅位阶较低,而且内容滞后,如果严格实施这些法律,可能会阻碍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除立法原因之外,从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各个层面,法律执行的状况也不容乐观。[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从守法层面分析,人们从内心真正感知法、认同法、信任法、敬畏法的理念还未形成,而违法的成本相对较低,全民守法意识仍需提高。这些问题分析精辟,发人深省。
[17]我国立法并未达到上述要求,在法律的系统性、确定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导致了宪法和部分法律还未完全实施到位。首先,法律的协调性不够。
宪法实施是将宪法文本落实到社会生活、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套观念和制度,它不是简单的技术与程序,而是一种公共理性的生活[1]。(三)注重宪法和法律实施是法治建设战略转移的客观要求 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客观上要求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宪法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近代,法治首先是作为平等、自由、人权保障的要求由欧洲启蒙时代的先进思想家提出来的,西方法学家基于不同的学术立场和理论主张,先后提出了法治的各种理论。
而当下有的法律虽经过多次修改,仍然遇到不好或不能实施的问题,甚至,有的法律刚刚制定或修改,马上面临不适应、不协调、不匹配的问题。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的自觉性。[7]参见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2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当前,许多党政官员越来越迷信个人威信和政府的强力管控,内心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信仰则越来越淡漠。
比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始终坚持强化公民权利意识教育与义务意识教育并重,引导公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严格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宪法和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11]参见孙国华、黄文艺:《论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在巩固多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宪法和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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